为加强各专业中心安全,保障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训中心要对各专业中心全体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明确安全防范责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各专业中心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安全防范条例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切实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各专业中心专职管理员即是各各专业中心的安全员,要抓好本专业中心的安全防范教育、安全防范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学生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条实训中心制定与各专业中心特点相符的规章制度,基本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中心管理规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的专业中心、特殊的仪器设备,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程序,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规范使用。
第四条学生进入各专业中心必须按指导教师要求穿戴符合实训环境的工作服,必要时戴工作帽。留长发的女同志必须把长发盘扎好,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每次实训开始前,实训指导教师和各专业中心管理人员必须对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规定者,实训指导教师或各专业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六条各专业中心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各专业中心内电器设备等的电源线有否损坏;移动电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非实训的需要,各专业中心禁止使用电炉。
第七条各专业中心内严禁吸烟。禁止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各专业中心;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剧毒、强腐蚀)进入各专业中心。
第八条各专业中心应配有各类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按安全保卫处的要求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各专业中心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九条各专业中心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一律由专职实验员管理,不得私配和转借,人员调出时必须交回。
第十条对存放危险品、剧毒品的各专业中心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消防安全标志。对钢瓶(氧气、氢气等)的存放和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一定要符合标准,远离人群,单独存放;用时要有醒目的安全隔离提示,用后马上归还,不能长时间存放在各专业中心内。
第十一条一旦发生火情,在保证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报警。遇到案情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进入各专业中心,必须有各专业中心工作人员陪同或在场。非特殊情况,各专业中心工作人员、学生应在16:30以前离开各专业中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各专业中心过夜。进入各专业中心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如因工作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查、维修,要经实训中心同意后才能拆装,并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在场,确保安全。检修完毕或离开检修现场前,必须将拆开的仪器设备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实训工作人员在离开各专业中心以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断气、锁门。时刻加强防水、防火、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的意识。
第十五条加强物业管理,招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实训中心的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外来人员一律登记入内。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到实训广场参观考察,牵头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实训中心,填写实训广场参观考察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实训处安排实施。重要参观人员来访必须报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办公室同意后通知实训中心安排参观,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解说员讲解。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对于知情而未及时上报学院者追究该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