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中心实训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吕宜忠 时间:2018-03-20 点击数:
第一条实训教学的组织与实施。实训教学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教学进程表等教学文件的指导下进行。如需增减实训项目、实训学时,更改实训内容、实训要求均需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定,报教务处会同实训中心审批。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每学期末,教学单位各专业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实训中心的具体条件,拟定下学期各课程的实训教学计划,任课教师编制班级实训教学安排表,报教学单位汇总,经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实训中心审批(新生的班级实训教学安排表在新生入学后的2周内完成)。实训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编写实训教材或实训指导书。专业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训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实训教材(讲义)或实训指导。内容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实训原理、实训所用仪器和耗材、实训步骤和方法、实训注意事项、实训报告要求等。
第四条实训准备。实训指导教师和实训管理人员要提前做好每次实训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调试,备齐实训用的工具和耗材,排除安全隐患等。对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次带实训的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五条实训课的组织。参加实训的师生至少提前五分钟进入实训室。指导教师要做好考勤,填写考勤记录表。首次实训课上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带领学生认真学习《设备操作规程》、《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赔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对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六条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系统讲解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及注意事项。实训过程中,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填写“实训中心使用登记簿”并及时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做好交接。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实训中心。
第八条实训教学检查。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训教学检查细则,由教务处会同实训中心对实训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训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教学单位和个人考核。
第九条实训课程成绩考核。所有实训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以考核学生的实训操作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为主。期末成绩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
第十条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实训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学生成绩档案;理论课与实训课结合的课程,实训考核与理论课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